军工企业女高管自称为报恩挪用公款2380万

2014年09月15日01:40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资料图: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杨晓丽接受审判。 资料图: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杨晓丽接受审判。

  昨天记者获悉,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副经理杨晓丽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诈骗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案情

  1、挪用公款

  挪2380万给同一公司

  检察机关对杨晓丽的第一项指控是挪用公款罪。杨晓丽于2010年3月,在明知刘立新控制的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贸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挪用1370万元供刘立新使用。至今尚有1026万元未归还。

  检察机关还指控,2010年4月,杨晓丽又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的名义与淄博福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收取淄博福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60万元后,挪用上述货款供刘立新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此外,杨晓丽还被控于2010年6月8日,代表兵工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凯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杨晓丽要求凯晟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应当支付兵工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50万元,直接支付给贸强公司,供刘立新进行营利活动。该款至今尚未归还。

  2、合同诈骗

  帮拉业务骗400万货款

  杨晓丽还被控合同诈骗罪。她于2010年6月间,在明知贸强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对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谎称贸强公司可以供货,并安排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贸强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万元。案发前尚有292万元未归还。

  3、滥用职权

  私出委托函公司亏1500万

  另外,杨晓丽于2010年4月,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支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后,杨晓丽擅自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的名义出具一份委托函,委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提货单转至贸强公司名下,导致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1500万元全部损失。

  ■辩解

  自称初衷是为了报恩

  此案开庭时,杨晓丽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她是为了弥补刘立新为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承担的损失,才实施了转交货款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至于诈骗罪的指控,杨晓丽认为,自己仅仅是介绍双方进行贸易合作,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杨晓丽认为是工作上的失误。

  杨晓丽称,她与刘立新是在2006年认识的,对方是私企营业者。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机,当时兵工公司货物的市场价都比进货价要低,导致库存严重,亏损很大。在沟通后,刘立新同意以兵工公司的进货价来收货。“刘立新高买低卖亏了很多钱”,杨晓丽说,此外,兵工公司因为需要业绩,仓储费和运输费等都是刘立新替兵工公司支付的,加上进货的钱一共有1900多万元。

  杨晓丽说,很快刘立新的公司就于2010年出现了困难,所以她才帮助刘立新多拉了一些业务,但是她并不知道刘立新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她想着“报恩”帮刘立新的公司周转,渡过难关。

  ■宣判

  女高管终审被判无期

  对于杨晓丽“报恩”的说法,法院没有采信。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兵工公司从未要求刘立新为兵工公司承担亏损,杨晓丽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杨晓丽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杨晓丽提出上诉,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军工企业高管为“报恩”挪公款)

(编辑:SN182)

文章关键词: 军工企业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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